
11月7日消息,為推動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引導和規范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建設運營,工信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建設和運營指南》,對新能源汽車生產及梯次利用等企業、回收服務網點都提出了具體要求:
新能源汽車生產及梯次利用等企業
新能源汽車生產及梯次利用等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管理要求通過自建、共建、授權等方式建立回收服務網點,新能源汽車生產、動力蓄電池生產、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綜合利用等企業可合作共用回收服務網點。
新能源汽車生產及梯次利用等企業應依托回收服務網點加強對本地區廢舊動力蓄電池的跟蹤。回收服務網點負責收集、分類、貯存及包裝廢舊動力蓄電池,不得擅自對收集的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安全檢查外的拆解處理。廢舊動力蓄電池應規范移交至綜合利用企業進行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
新能源汽車生產及梯次利用等企業應依托回收服務網點加強對本地區廢舊動力蓄電池的跟蹤。回收服務網點負責收集、分類、貯存及包裝廢舊動力蓄電池,不得擅自對收集的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安全檢查外的拆解處理。廢舊動力蓄電池應規范移交至綜合利用企業進行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
新能源汽車生產及梯次利用企業應及時報送、公開回收服務網點信息,并在回收服務網點發生變更后重新報送、公開變更信息。
回收服務網點
回收服務網點應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置提示性信息,內容應包含“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字樣。應在內部設置作業流程規范示意圖等指導信息,如貯存作業示意圖、廢液收集處理作業示意圖等。
回收服務網點應通過編碼采集工具等方式,采用信息化手段詳細記錄電池編碼、電池類型、電池產品類型、電池數量、電池來源、電池去向企業等相關信息,保留記錄三年備查,按照國家溯源管理有關規定,及時、準確、規范地將信息反饋給新能源汽車生產或梯次利用等企業。
回收服務網點應符合相關領域的國家標準規定,如所在地區有關主管部門另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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